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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科普:细说九种“航权”

 

 

摘要: 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 ...

 

  图:航权示意图

  民航资源网2013822日消息: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两个国家交换与协商这些权利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有时候某一国会提出较高的交换条件或收取补偿费以适当保护该国航空企业的权益。

  航权来源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的芝加哥协定,该协定草拟有关两国间协商航空运输条款蓝本,有关条款一直沿用至今。具体分为九种。

九种航权

航权

内容

示例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飞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

中国航空公司的飞机,来往北京和旧金山,中途飞越日本领空,就要与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获取第一航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成本高。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飞往外国途中,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中国航空公司飞机从北京飞纽约,如果由于机型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日本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上下旅客和货物。此时就要和日本签订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本国装载客货飞协议国)。

中国航空公司飞机从北京飞东京,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协议国装载客货飞本国)。

中国航空公司飞机北京飞东京,如获得第四航权,飞机能从东京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该外国航空公司的所属国家。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

    例如:新加坡一厦门一芝加哥,新加坡航空获得第五航权,可以在新加坡一芝加哥航线上在厦门经停,上下客货。
第五航权的开放意味着外航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中国到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第六航权·桥梁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途中必须经过登记国(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国航不能直飞汉城及伦敦,但可由北京飞伦敦,上客和货,在北京停留再飞往汉城。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而不用返回本国。

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境内运输(连续的国内运输)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领域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

北京-成都,日本航空如果获得中国赋予的第八航权,就可以将北京的乘客、货物运到成都后下机,然后再飞往东京。

第九航权·完全境内运输权(独立的国内运输)

在协议国内的两个或以上机场间的航线,无须涉及本国。

如果甲国某航空公司获得乙国的第九航权,就可以在乙国经营国内航线。

细说第五航权

  第五航权在各种航权中属于比较复杂,也是内容最丰富的航权。

  第五种权利(第三国运输权):承运人前往获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

  1、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中途经停第三国——目的地国(第二国)

  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家时中途经过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并被允许将途经第三国拉的客货卸到目的地国。这种权利是第五航权的一种。比如中国和新加坡的双边协定允许中国承运人在东南亚选择一点作为中途经停点,并可以将当地的客货拉到新加坡。这样对中国承运人的新马泰旅游运输就非常有利,一个航班上既可以有中国-新加坡的旅客、也可以有泰国新加坡的旅客,同时因为中国-泰国本来有第三四航权所以同时还有中国-泰国的旅客。旅行社在组织新马泰游的时候就可以选择同一家公司承担所有的航程,非常有竞争力,并且方便旅客。如果没有第五航权新马泰游至少要找两家公司承运。但是要注意,能否顺利的行使第五航权,还要有中途经停国家政府的同意。

  2、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目的地国(第二国)——以远点第三国

  第五航权的第二种是以远点国家的运输,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目的地国家,同时又被允许从目的地国家上客货,并被允许运到另一国家。还是举新马泰的例子,中国和泰国的双边协定同意中国承运人将泰国的客货运往东南亚的另一个国家,并同意将东南亚另一个国家的客货运到泰国。这样,中国承运人选择了新加坡,就组成了中国-泰国-新加坡航线。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两种第五航权时,承运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这些权利了,否则,即便获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难进行操作。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因此航空公司在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必然同时要考虑中国与这个第三国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五航权之所以复杂, 就是因为,它涉及到多个双边协定,并且在不同的协定中意味着不同种类的航权。

业内网友

为什么国内机场比较欢迎对外开放第五航权,航空公司反对向外航开放第五航权?

  对于基地航空公司来说,机场第五航权放开,等于是把基地航空公司天然占有的市场资源让给了外国航空公司;本来基地航空公司可以通过第三、四航权实现的市场资源被外国航空公司运用第五航权抢走了。

  对于机场来说,如果基地航空公司不够积极、强大的话,与其让巨大的市场需求因为基地航空公司的供给不足而闲置,不如开放第五航权让外国航空公司来飞。对于机场来说,不论谁来飞,只要能增加机场运量、起降架次即可。因为机场航空主业的收入与这些是有直接关系的。(详细讨论

航空法专家:航权概念的起源

  航权,(航空业务权)是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市场准入权。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如果得不到航权,是不可能进入市场的;即使获得了一定的航权,但得到的权利不充分,那也是很难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因此,不论作为主管民航事业的政府部门,还是航空运输企业,都对此高度重视。

  为什么要开放航权呢?因为在历史上,创设航权概念是国家保护本国航空资源的工具;而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的今天,不开放航权则成了束缚航空运输发展的障碍。

  航权是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是历史的产物。

  19191013日,32个国家签署了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这是第一部国际航空法条约,航空法学界将其视为航空法的出生证,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该条约由巴黎和会航空委员会及其技术、法律和财务小组委员会起草,巴黎和会最高理事会批准,对空中航行明确了法律规范,其核心是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该公约除在第15条中提到飞越、建立国际空中航路、开辟和经营定期国际航线等问题之外,并没有涉及航空运输的商务问题。

  1928220日,美洲16国签订了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该公约第21条规定:从事国际商业航空的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可以在抵达另一缔约国的一个机场卸下旅客和其一部分货物,继续飞往该国另一个或另几个机场,以便卸下剩余的旅客和货物,并可以同样方式装上前往一个或几个外国的旅客和货物,但航空器必须遵守其飞经国的法律要求,这些法律要求对从事国际航行的本国航空器和外国航空器应当是一样的,并应通过适当途径通知各缔约国和泛美联盟。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楚看出,这应该是向国际商务航空运输自由化迈进的重要一步。但当时的拉丁美洲成员国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使这一条款并未产生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极大地刺激了航空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给美国创造了极大的航空运输能力,为战后将航空用于民用提供了物质条件。

  1944111日至127日,由美国邀请,共52个国家派代表出席,在芝加哥举行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据统计,在1944年底,美国经营了当时已开通的国际航线的80%以上。因此,美国主张空中自由,为其在战争中膨胀起来的航空实力开航世界扫清道路。罗斯福总统在开幕式致辞中说得十分清楚。罗斯福宣称:为争夺公海的归宿而斗争,结果是导致战争。只有自由的海洋,才为全世界带来和平和经济利益。为了建造永久的和平,在承认每个国家的主权和平等的同时,他祈求国际贸易的完全空中自由。

  以英国为首,针对美国的贸易自由论,提出了经济管制论。经过激烈争论,最后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除第6条关于国际定期航班、第5条关于不定期飞行、第7条关于国内载运权作了原则规定外,并没能就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营权利问题达成协议。正如美国出席芝加哥会议代表团成员、首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爱德华?瓦尔内所说的:芝加哥会议未完成的主要问题,是进行贸易的权利。

  为了弥补这个缺陷,这次会议在《芝加哥公约》之外,签订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统称五大自由协定)。协定规定:

  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这就是航权概念的起源。不过,当时称为空中自由Freedoms of the Air)或称特权Privileges)。之后,在实践中,发展成“Traffic Rights”的概念,除上述五大空中自由外,还发展成第六、七、八种自由,甚至还有第九种自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一直将“Traffic Rights”译成业务权,即承运旅客、行李、货物,邮件业务的权利,而台湾民航同行定名为航权。随着两岸民航界交流日益频繁,航权的称谓也就在祖国大陆叫开了。1962年,著名航空法专家郑斌教授发表了他的名著《国际航空运输法》,对什么是“Traffic Rights”业务权航权),作了清晰的论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航空运输附件也有个“Traffic Rights”一词,按其定义规定,它包含航线权、业务权(或航权)、经营权、运力权、运价权五种权利,因此汉语中就不能再称之为业务权航权,而把它定名为运营权

  上述第一种自由第五种自由,系国际条约所规定,因此有统一的法律根据;而第六至第九种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所谓第六种自由,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文献称,是指双边航空协定一缔约国的指定空运企业,承运权利给予国(缔约另一方)领土与第三国领土间的业务,而在该空运企业所属国领土上降停的情形;而郑斌教授定义为,第六种自由是指飞入授权国领土并在那里卸下或装上表面上来自或前往承运人旗国的客货,而这种客货由该承运人用一个不同航班,从一个第三国运往旗国,或用一个不同航班从旗国运往第三国的权利。所谓第七种自由,是指一国的承运人完全在其母国领土以外经营、在航空器登记国之外的两个外国之间运送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所谓第八种自由,是指一国的承运人在外国领土内的两点之间运送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即国内载运权)。如果将上述第八种自由又分为连续的国内载运权非连续的国内载运权两种形态。那么,前者是第八种自由,后者便成了第九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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