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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计划如何申请?这三点你要知道

 飞行计划如何申请?这三点你要知道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飞行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01
谁受理申请?

飞行区域不同,审批部门有区别

当通用航空飞行涉及民航指挥的航路、航线、机场和空域,申请人如果需要通过民航途径申请飞行计划时,则可以向民航空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民航空管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或飞行管制部门报批。落实到具体的单次飞行时,则需要根据通航飞行任务涉及的区域不同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通航飞行是在同一飞行管制区内的,那么申请就由该飞行管制区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受理。比如,如果该次通航飞行任务只是在华东区域内进行,那么就由华东空管局受理。而如果通航飞行涉及不同管制区了,比如从华东管制区飞往华北管制区,则申请由民航局空管局受理。

很多时候,民航空管部门对于通航飞行计划申请而言,就像一个受理窗口,这个窗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但是,申请是否获批,窗口并不能决定。



02
如何进行申请?

材料要齐全,时间有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飞行单位,飞行任务性质,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航空器型别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飞行气象条件,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以及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按照相关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此外,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03
是否接受民航的管制指挥?

以飞行是否进入管制区域为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航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否所有的通航飞行都需要民航管制部门提供服务保障呢?



管制部门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需要根据管制部门跟通航企业签订的协议来决定。并非所有的通航飞行都需要民航管制部门提供管制服务,因为很多通航飞行限定于固定的作业区域内,远离民航使用空域。但是,一旦通航飞行进入了民航管制区域,则需要与管制部门保持联系,以便管制部门随时进行调配。比如,有的通航飞行任务在民航进近区域内,此时,通航飞机必须与当地民航管制部门保持联系,以便管制部门调配各类飞行间隔和飞行空域,确保民航运输飞行和通航飞行的共同安全。

除了管制服务外,民航其他部门也会根据协议为通航飞行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都会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此外,一旦有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上述部门也会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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